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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期:变更增值税计税方式涉税案例

发表时间:2025-03-03 浏览:61 来源:本站

前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即以销项减进项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实务中,对一般纳税人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可能存在一定税收风险。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的分享,探讨企业变更计税方法的税收风险问题。

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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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小型发电企业,主要销售自产电力产品。

A企业修建水电厂项目于2021年7月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额抵扣,当月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额626万元,截止2022年10月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3万元,留抵退税额592万元。

A公司于2022年5月、11月分两次申请留抵退税并于当年收到退税款592万元。

A公司依据“财税〔2009〕9号文”符合小型发电企业增值税简易优惠政策,于2022年11月将增值税计税方式变更为简易计税。


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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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我们发现,A公司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后,前期已全额抵扣或退税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净值率计算,直接触发600万补税+滞纳金200余万!

服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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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根据A公司申报表和账面数据测算,预估2022年11月转换简易计税办法当月净值率为96%,测算前期建造成本需转出进项税额约为600万元。

因已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需补交转出金额600万元左右,2022年-2024年应补缴的增值税滞纳金200余万元。


结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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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巨额补税风险,A公司是否可更正申报2022年11月增值税申报表,重新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从上述政策看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为一般计税方式需等待36个月。A公司重新更正增值税申报表的办法无法实现。

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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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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