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信和动态 >> 政策快报

四川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发表时间:2025-04-27 浏览:16 来源:本站
4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详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规〔20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推荐阅读


立即联系我们,开启您的财税合规之旅!

让财税不再是负担,而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幻灯片2.JPG

图片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上一篇:六部门: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

下一篇:注意!地方各级政府擅自做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