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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代委托方收取的货款,是否可以拍卖公司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表时间:2021-11-17 浏览:474 来源:本站

问:A公司是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在拍卖文物艺术品时,遵循行业惯例,为委托方和购买方相互保密信息。对于A公司代委托方收取的货款,是否可以由A公司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A公司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A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若委托方按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A公司不能就货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A公司收取的拍卖手续费等,仍然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对可以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A公司应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的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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