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A公司2020年成立,注册资本金20亿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40年1月1日,A公司2020年向银行贷款2亿元,需支付利息1400万元,假设利息全部是费用化支出,2020年支付的贷款利息140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A公司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40年1月1日,A公司支付2020年的银行贷款利息1400万元,不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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