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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打包出售债权及支付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表时间:2021-11-17 浏览:475 来源:本站

问:A小贷公司拟转让账面余额为150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实际市场价值750万元,受让方为A公司股东公司B。A、B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设置转让条件,债权转让后A小贷公司协助债权受让方B公司催收,2年内债权受让方未实现债权收回,则A小贷公司向受让方B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现就双方在各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答:

1、转让方涉税问题

(1)债权转让环节

①增值税:不属于征税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因此转让债权不属于上述金融商品转让范畴。

②企业所得税: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转让债权取得的收入应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产生的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转让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债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A小贷公司折价转让债权产生债权转让损失,应按相关规定准备资产处置方案、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并留底备查,避免依据不充分带来的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此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仍然包含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从政策延续性来看,近十年内除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将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取消,A公司至2030年前仍然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政策。

(2)支付违约金环节

企业所得税:

应注意违约金支付比例或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该交易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存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2、受让方涉税问题

(1)债权转让环节

不涉及相关税金

(2)收取违约金环节

①增值税-不涉及

②企业所得税-征税

a.受让方B取得A小贷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b.受让债权未实际收回发生的损失,应按下列规定作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

24.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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