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交房后发生的零星整改费用,例如:地下室环氧地坪及画线整改、13#楼加固工程等成本,我公司通过开发成本进行核算,且在期末时,未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是否符合规定?
答:
根据09年31号文的规定,已完工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发生的支出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贵公司发生的上述成本属于对已完工产品的维修保养,建议贵公司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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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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