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扬尘应税污染物的主体就是相应的纳税人。主流观点认为,施工方是直接排放扬尘的主体(比如:广西、辽宁),理应是环保税纳税人,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建设方是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比如:北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税函〔2018〕4号)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疑2019年11月12日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是建筑施工企业,那么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广西省贵港市税务局致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一封信2020年3月12日
一、纳税主体
施工扬尘的纳税人为直接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迁工程等活动过程中的施工方。其中施工方应与《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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