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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服务是否可按人力资源服务选择差额征税

发表时间:2021-11-10 浏览:325 来源:本站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分包、劳务外包、建筑劳务、建筑服务、清包工、简易计税

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行业:建筑行业

文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地域:不限

问:建筑服务企业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劳务费,取得开票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税率为差额简易计税的发票,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人力资源公司为建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是否可采用上述政策征税,具体看服务内容是否满足简易计税的条件。

首先,我们对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与建筑劳务外包三者的定义及税收规定进行分析:

劳务派遣模式下,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合同的主要标的是人员,对人员的数量、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进行限定。符合该条件的,可以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选择差额征税。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指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人力资源公司收取用工单位的手续费等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劳务外包是指施工总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完成,劳务承包企业对工程的进度、质量等承担责任,并收取费用。适用的增值税税目为建筑服务,清包工可选择按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劳务服务范围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劳务用工,包括材料搬运运输及管理、施工过程中所有砌体等人工服务,合同中约定各项工程具体要求,劳务公司的义务为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向工程承包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劳务费按建筑面积包干单价450/平方计算,加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按总劳务费结算额的1.5%计算,支付时间为按劳务的进度支付。

从上述合同内容来看,该服务属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物为劳务,不是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服务,更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应当开具建筑服务税率为3%的发票。

该建筑公司取得开票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差额征税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合规票据。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规库问题二:延期付款利息增值税分析

关键词:延期付款利息、价外费、违约金

税种:增值税

行业:所有行业

文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地域:不限

问:A生产企业与B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建设合同,因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产生争议,而未向B公司全额支付工程价款,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46,936.80元,该延期付款利息B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对应税目是什么?

答: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定的合同,对延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且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此,B公司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主合同的价外费用,需缴纳增值税,对应的税目与主合同一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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