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案例

建筑企业总包及分包同涉及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表时间:2021-11-10 浏览:298 来源:本站

根据现税收政策,我们整理自产货物、设备带建筑、安装外购货物、设备带建筑、安装情形下,不同纳税人身份按税法规定可采用的销售额核算和适用税率。可按下表纳税人的身份(可参考营业执照)查找核算及税率:

税 人 提 供 设 备 带 建 筑、安 装 业 务

类型

纳税人身份

适用核算及税率

文件号

文件规定

自产带建筑、安装

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外购带建筑、安装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贵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应按建筑施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9%(适用外购带建、安)。

二、人防、消防、装修等分包合同中区分为以下情况:

1、分包方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应按兼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自产带建、安);

2、分包方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可选择按混合销售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执行的口径是按分包方的主营业务范围确定税率;如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工程的,可分别按货物及安装对应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3%)。

三、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中如果乙方为建筑安装公司,如果工程价款中包含林木且签定在一个工程合同中,则按建筑安装工程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在合同中分别列示销售苗木价款、工程施工价款,则可按货物销售和工程施工对应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财税[2017]58号”号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财税201636号》文中均对混合销售做出了解释,且文件条款未作废,目前仍然有效。

 

 

 

 

法规库问题二

 

关键词: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

税种:个人所得税

行业:所有行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地域:不限

问:企业为员工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该规定范围的补充保险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工资薪金按照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2017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获得税优识别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税总办函[2014]65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二、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给个人的礼品、促销品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上一篇:劳务外包服务是否可按人力资源服务选择差额征税

下一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当前案例老师名片

李   燕

产品导师

成都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

立即咨询

案例标签

热门案例排行查看更多 >

1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2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3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4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5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