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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公司车辆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290 来源:本站

涉税分析 处置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
1、2013年8月1日后购入的,已抵扣进项税,在处置资产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按13%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在处置资产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减按2%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2013年8月1日后购入的,已抵扣进项税,在处置资产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按13%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在处置资产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减按2%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或营改增纳税人之前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则按3%减按2%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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