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案例

针对贵公司销售商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客户,贵公司会以现金折算方式让利给客户,针对此事项如何开票?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260 来源:本站

涉税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因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上一篇:我公司受暴雨影响,原材料报废,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

下一篇:处置公司车辆如何缴纳增值税?

当前案例老师名片

李   燕

产品导师

成都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

立即咨询

案例标签

热门案例排行查看更多 >

1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2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3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4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5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