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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出租土地相应土地使用税,出租房收到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为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科目,未确认收入。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289 来源:本站

涉税分析 根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公司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且不属于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贵公司收到成都集通汽车交来的2017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应作为出租土地的价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账务处理冲减税金及附加科目,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问题,建议及时补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争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结论 建议贵公司将收到的土地使用税应作为出租土地的价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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