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分析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件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不用作进项转出。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结论 企业的原材料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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