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分析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物业公司购买农副产品如果是提供餐饮服务(税率6%),不属于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结论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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