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立即咨询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一、案例描述
今年1月,我们在对C公司(某商业地产运营企业)进行2024年度税务健康检查时发现租金收入存在纳税风险。
1、租赁合同付款条款为: C公司2023年与D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租期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合同约定:(1)租金按年支付; (2)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租金;(3)年租金含税租金为252万元(价税分离为:240万元收入+12万元增值税),增值税税率5%”。
2、D公司实际支付租金: (1)2024年D公司因资金紧张,本应2024年1月应支付的租金,到2024年3月才实际支付租金252万元;(2)2024年9月因资金充足,便提前支付了2025年租金252万元。
请问C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是否正确?到底应该怎样计算?
总结:应收账款和实际收款哪个时间早以哪个时间为准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特别提醒:租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不一样,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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