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立即咨询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A公司2023年1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了一台价值90万元的汽车(不含税价),财务核算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年利润总额为338万元,员工平均人数210人,资产总额3200万元。
企业2021年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均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因利润总额超过300万,需缴纳84.5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
企业委托财税专家进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A公司当年购进生产设备符合购进当年一次性加速折旧的条件,可选择在2021年一次性计入折旧费用90万元,企业当年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5,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8.5万元,企业员工人数与资产规模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以,两种优惠政策双重享受后当年节约企业所得税72万元。
方案提示:
(一)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需准确识别并处理税会差异,在折旧期限内均需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二)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三)若设备在折旧期内被处置,需快速响应,合理规划税务处理,避免潜在税务风险。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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