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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能否在迁入地继续抵扣

发表时间:2023-04-06 浏览:249 来源:本站

问: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4 月因经营 地点变动发生跨省迁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请问跨省迁移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在迁入地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1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 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 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第三条规定,迁达地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 103 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1 号)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里的“(编号:XXX 县(市、区)国税留抵 税额转移通知 XX 号)”修改为“(编号:XXX 县(市、区)税务留抵 税额转移通知 XX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 征科发〔2022〕87 号)第二条规定,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一) 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 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附件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 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 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 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 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二)优化迁入流 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 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 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 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 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 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 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 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移前后 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 4)。 综上,你公司跨省迁移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 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 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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