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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务院津贴待遇的高级专家在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723 来源:本站

涉税分析 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该政策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专家是指:(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延长离退休期间是指: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因此,延长离退休期间特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从法定退休年龄直至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期间。
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结论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未办理退休手续,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取得的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工资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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