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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法涉税中介处罚最重的案例来了:企业4倍!合伙人5倍!

发表时间:2023-11-03 浏览:21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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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点评:

  • 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 在此之前,很多权益性投资企业将所持股权或股票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减持或转让股票后仅缴纳很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 本案中,涉及的合伙企业应是违规进行了税务筹划,且在41号前进行了大量的操作,收取了巨额服务费,但在41号出台后,扼制了该类违规税务筹划,该企业仅取得182万收入。

  • 本案中,合伙企业共收服务费8383万,但合伙企业补税超210万,罚款850万,合伙自然人补税1170,罚款5858万,合计近8100万,暂未包括滞纳金。

  • 实施违规税务筹划的12家公司共计补税数据不详,但已被税务机关追缴13.78亿元,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三种后果,另还支付巨额服务费,可谓得不偿失,损失惨重。

  • 违规税务筹划害人害已,此案典型,欢迎转发为谢。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红税稽罚﹝2023﹞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25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2,122,128.65元(其中,增值税2,061,626.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502.11元)四倍的罚款8,488,514.60元。

罚款金额(万元) 848.851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自开展检查以来,我局根据案件检查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积极主动联系对接你公司,但你公司一直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你公司负责人王祎要求邮寄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过程中存在故意失联,不寄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情况;在检查人员赴昆明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你公司相关人员到昆明市华山东路派出所办案区滋事,给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阻碍。

你公司通过对权益性投资企业的违规筹划,帮助权益性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

仅2022年税务机关就向权益性投资企业追回税款13.78亿元

(二)2018年至2021应缴少缴增值税2,061,626.54元

经查,2018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及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赵威分别收取了红河州建水民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水县百诺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建水县驼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水县颐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兴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服务费,共计收取服务费83,831,773.41元,未进行纳税申报

其中2018年收取服务费12,307,033.82元,2019年收取服务费40,185,877.25元,2020年收取服务费29,512,255.34元,2021年收取服务费1,826,607.00元。

对应税款所属期少缴税款情况如下:

1.2018年少缴增值税358,457.29元。2018年7-9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8,425,053.74元,不含税收入8,179,663.83元,少缴纳增值税245,389.91元;2018年10-12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3,881,980.08元,不含税收入3,768,912.70元,少缴纳增值税113,067.38元。

2.2019年少缴增值税1,170,462.44元。2019年1-3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1,615,936.74元,不含税收入1,568,870.62元,少缴纳增值税47,066.12元;2019年4-6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5,555,215.43元,不含税收入5,393,413.04元,少缴纳增值税161,802.39元;2019年7-9月你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10,366,606.08元,不含税收入10,064,666.10元,少缴纳增值税301,939.98元;201【税乎网税务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16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标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上的,或者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2500MB1945006L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000015100549R

 

2、决定书文号 红税稽 罚〔2023〕3 号

案件名称 刘雄-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雄

行政相对人代码 5304***28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雄

处罚结果 对你2018年至2021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064,681.42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2018年至2021年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五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35,323,407.1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9-18

 

3、决定书文号 红税稽 罚〔2023〕4 号

案件名称 王祎-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祎

行政相对人代码 41030***1034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祎

处罚结果 对你2018年至2021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652,120.95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2018年至2021年少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五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3,260,604.74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9-18

 

转自: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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