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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和财税快讯 | 这些绿色税制相关知识,你知道吗?

发表时间:2023-04-25 浏览:16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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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一般是指能够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作用的税种及税收政策的总称。从我国绿色税制的构成看,既包括直接对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也有其他直接或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等绿色税种,以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绿色税收政策。

为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促使企业减少排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构建和落实落细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引领企业向绿而行、因绿而兴。今天小编则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绿色税制的相关政策及税收优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绿色税制之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征收资源税,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

资源税税目有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共5个大类。


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绝大部分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具体适用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收优惠

(一)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的。


(二)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四川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2.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绿色税制之水资源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四川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

除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税目税率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矿泉水。根据水源类型、取用水行业和用途等分类确定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的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其他取用水的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扣除12%合理损耗。


纳税地点

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通过管道异地取水、本地生产经营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等,不含水力发电取用水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绿色税制之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的实施,在引导绿色消费、调节财富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

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年应纳税额=净吨位*年基准税额;

游艇:年应纳税额=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四川规定

1.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2.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3.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绿色税制之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下列两种情形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当地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50%税额幅度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减免情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绿色税制之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内容吧。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征税范围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地点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地点为排放口的所在地;排放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的纳税地点为固体废物或噪声的产生地。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收优惠

以下五种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以下两种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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