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A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同时2021年7月2日A公司已完成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注册,A公司拟由项目B公司对新签订的土地进行开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符合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扣除条件?
答:A公司取得土地后拟以B公司开发,应由A公司、B项目公司和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B项目公司。协议主要内容除变更主体以外,其他出让土地条款不变,完成上述变更协议后,有效避免了A公司拿地,B项目公司开发可能带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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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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