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需备案?
答复:不需要,但需要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备案,需分不同情况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1、重组任意方未注销,重组方在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2、重组任意方发生注销,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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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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