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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案例【第10期】惊!赔偿金还要缴税?别担心,我们来为你解答

发表时间:2023-12-18 浏览:6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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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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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近期的税务检查中,某高速公路公司因收取一笔50万元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而引起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机关认为,这笔费用应被视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并应与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同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一判定令该公司感到困惑,因此,作为其税务顾问,我们的服务团队收到了他们的咨询,希望能为其解答这一税务问题。

我们服务团队经过认真、详细分析了税务机关的判定,并与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以更好地理解其运营情况和财务处理方式。

在与公司充分讨论后,我们服务团队向其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建议,以帮助其理解这一税务问题的关键点。

我们服务团队解释了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概念,以及如何将其与车辆通行费一同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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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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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我们服务团队的专业服务和指导,该公司需要明确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在货物买卖、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过程中,只有提供方从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的其他款项,才可能属于应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范畴。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企业提供的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是按照路产修理的实际损失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虽然收取道路通行费和收取赔偿费均是对同一对象,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针对损坏公路的损失赔偿,二者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该损失赔偿并非是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所引起的。

并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根据将来路产修理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金额。公路赔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高速公路企业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并没有向通行方提供任何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或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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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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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高速公路公司收到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缴纳增值税。

我们服务团队帮助该公司编写了意见陈述资料,并将资料交予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经过沟通,税务机关接受了该公司的意见,认定该公司收到的50万元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一决策为该公司节税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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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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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涉及到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判断和处理。

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该公司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节省了4.5万元的税款

这充分让我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和赞赏。同时,我们期待在未来继续为更多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你需要更多关于涉税服务的信息或者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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