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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和财税员工感悟丨杨明生--以技术投资入股涉税分析

发表时间:2023-08-07 浏览:7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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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术投资入股涉税分

            ——杨明生

在给企业做辅导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投资人想用技术投资入股的问题,他们最关心的便是涉税问题,现总结如斯,但求对所有关注这个问题的读者有所帮助。

技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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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如何纳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以无形资产-技术投资入股属于有偿销售无形资产,需要征收增值税。

   优惠政策: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六条规定,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将实物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实物资产换取股权,应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优惠政策如下:

   1.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②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③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④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分期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技术)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如下:

   1.分期纳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专利权转让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投资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征50%优惠。需要说明的是,被投资单位除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对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如被投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征50%优惠。


        后记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我想再哆嗦几句。有些企业想上市或者是有被上市公司收购的,这时,他们一定会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总嫌自己的所投资的企业资产不够大,恨不得价值连城!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个的建议是:以个人名下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价值无穷,个税递延自己股权转让之时)。专利的价值几何?或许有专业评估机构能让您心想事成,前提是您提事先有这方便的准备。据我所知,很少有企业老板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如果今后我国的个人专利数量徒增,应该是我的这篇文章产生的规模效应,信不信由您 ,反正我自己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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