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21年10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协议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1日,A公司拟由项目B公司对新签订的土地进行开发,但截止2021年11月20日纳税申报期结束,A公司拟成立的全资项目B公司尚未注册成功,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取得土地后拟以B公司开发,但B公司截止11月申报期结束公司尚未成立,故应由招拍挂主体——母公司A先行申报缴纳2021年1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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