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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占用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21-11-17 浏览:276 来源:本站

问:A建设公司名下土地涉及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其中经营性项目已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非经营性项目(包含小学、幼儿园、文化中心、社区综合体工程、派出所及交警中队办公点工程)土地通过划拨取得,未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从纳税人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从应税范围来看,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出让取得还是划拨取得,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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