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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片酬不得签订税后收入合同,不得分拆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发表时间:2022-05-10 浏览:25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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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正式发布,并附合同使用说明。

说明提到,合同文本为电视剧、网络剧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供电视剧、网络剧的出品方/承制方与演员、演员授权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等单位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

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定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视为各方同意的内容。

合同签订前,电视剧、网络剧出品方/承制方应当出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应资质或证明文件,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演员本人应当出具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相应资质或证明文件。

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文件及精神,将演员片酬比例和最高片酬标准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按照《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演员方应保持良好、健康的形象,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如演员方违反本条约使自身形象受到贬损,导致该剧制作、发行、宣传、评奖遭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限制或被市场排斥、社会公众抵制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向演员方主张违约责任。

此外,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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